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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1。本规程规定了发电厂、变电所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的基本原则、内容和要求。但不包括电气试验室的试验仪表装置。
1.0.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汽轮发电机及燃气轮机单机容量为 50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,水轮发电机单机容量为 1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,发电/电动机组单机容量为 10MW及以上的抽水蓄能发电厂以及交流额定电压为 35kV~500kV的变电所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00kV~500kV的直流换流站。
凡不符合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的新建或扩建发电厂、变电所和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。
1.0.3 本规程仅规定计算机监测(控)系统电测量及电能计量数据的采集范围,以及采用计算机监测(控)时常测仪表的配置。对于发电厂、变电所计算机监测(控)系统、远动遥测及电量计费系统的设置及功能,应执行相关的规程和规定。